MAH制度推动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持有人将担负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园区动力 大国引擎】

时间:2022-05-07来源 : 中国网园区作者 : 李连伟

近日,以“MAH制度推动制药产业变革与发展”为主题的2022年第2期“中国药谷院士专家大讲堂”在大兴生物医药基地科技创新中心成功举办。本届大讲堂邀请专家、监管部门及企业家汇聚一堂,共同围绕“MAH制度推动制药产业变革与发展”这一主题,以专家报告与高端对话等方式,共同探讨药品MAH制度推动制药产业变革与发展,研判产业变革下的新挑战与新机遇。

MAH制度日臻完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源起于欧美国家,是一种将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管理的制度模式,通常指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等主体,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并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批件,并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主要责任的制度。

2015年11月,北京、上海、河北、天津等十省市开展MAH制度试点,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

2017年10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点修正便是在总则之后增加了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12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创造性的推出了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允许药品持有及生产分开,对提高我国药物的创新活力,推动药品技术的转移转化,加快制药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资源的配置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与《药品管理法》配套的文件还有《生产管理办法》和《注册管理办法》和《MAH委托生产指南》。

MAH制度核心是将药品上市许可与药品生产许可分离,允许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科研人员成为独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并对生产、销售的药品质量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清华大学药学院教授杨悦在大讲堂报告中指出,MAH制度要达到的效果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鼓励研发创新,二就是优化资源配置,三是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四就是创新监管方式。


优化资源配置 促进创新药发展

我国在MAH制度实施以前,实行的是传统的批准文号与生产企业捆绑方式。这主要是由于过去我国以仿制药为主,药品市场发展较为落后的历史条件所决定。在实践中,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无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新药研发机构获得新药证书后只能将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俗称“卖青苗”。这不仅容易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而且极大地阻碍了科研人员、研发机构进行药品创新。

生物医药是高技术密集型产业,包含研发、生产、销售、流通各个环节,需要大量专业人才参与。“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我国医药界对MAH制度达成的一致共识。从MAH制度实施的效果来看,调动了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投身药物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并形成了专业分工合作的研发、生产、仓储、运输和销售格局。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院院长蒋建东接受采访时表示,MAH制度给医药产业不同的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机会,对于创新药的研发具有促进作用。

在研发端,MAH制度实施以后,科研人员和院所可以在没有GMP工厂的情况下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将改变原有制度下科研人员只能通过技术转让、隐名持股获得短期利益或者隐名利益的尴尬局面,研发企业和科研人员可持有药品批准文号分别委托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直接获得收益,形成稳定的投资关系和较好的投资回报预期,这将极大调动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药物研发创新的积极性,有助于加快提升我国药品产业的国际创新力和竞争力。

在生产端,MAH制度使生产文号与生产企业分离,部分优质生产型企业具备产能、成本、产业链整合、质量管理的优势,在发展中会越来越受到委托加工的青睐,这将有助于逐步解决我国医药企业多、散、乱、小的现象。

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会长张伟指出,“MAH制度在西方国家比较成熟,在我国实施了7年,MAH可以激活市场的要素,使创新的资源能够得到优化配置,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创新动力,同时在企业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落实起到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现有药品生产许可证8781张,其中由MAH持有人获得的B证就有1062张;行业带来的医药外包CXO(包括委托生产)产业也空前繁荣,服务交易金额节节攀高。

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吴浩介绍,基地近年来积极落实MAH政策,创新成果竞相涌现,目前已上市产品622个,在研产品232个,拥有一类新药29个,国家创新医疗器械16个。基地已聚集了一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承担生产销售的企业,未来还将进一步强化成果转化能力,构建产学研医全产业链的梯次布局,让更多新产品、新成果、新工艺支撑医药基地高质量发展。


持续落实持有人全生命周期主体责任

“如果说传统的模式就像是百米赛跑谁都能够到达终点的话,那MAH制度就好比110米栏,中间设置了多个标准,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能力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质量承担责任。”杨悦教授作为我国MAH制度设计和制订的参与学者,在阐述MAH制度的时候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

MAH制度要求企业具备三方面能力,第一个质量管理能力是指持有人负责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质量能力包括持有人对药品研发阶段临床试验管理和样品试制管理能力,药品生产或委托生产的管理能力,药品销售或委托销售的管理能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能力等。第二个风险防控能力要求MAH具备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消除、偏差处理的能力,做好全生命周期的药物警戒管理。第三个责任赔偿能力,即持有人需自身具备的一定的经济能力,或通过购买保险,或通过其他担保方式以保证持有人在药品生命周期各阶段中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

从日常监管的实践来看,不同类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能力、药品上市放行经验、药品上市后质量风险监测能力等都不尽相同。

MAH制度的核心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承担全生命周期义务和责任。

“MAH持有人要做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由于承担着药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所以即使委托生产,但是责任委托不出去,这就需要遴选更优质的受托方。”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蔡云松表示。


创新监管方式

药品质量安全与人民健康、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MAH制度下强化药品监管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严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以前,药品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要全面关注到每一个主体,靠批准靠审批的模式进行监管。MAH制度实施后,药品监管机构将监管重心放在核心主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核心主体的背后还包括一系列与之合作的单位。当MAH的质量体系和法律意识日益强大的时候,抓住MAH就是抓住了监管的牛鼻子。

药品监管围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展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责任,同时其他各个环节的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经过几年的试点工作,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

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处副处长温灵犀介绍,北京药监部门加强对MAH企业监管力度,要求MAH企业建立自己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参与生产管理、做好上市放行和上市后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协同监管,开展延伸监管,甚至对MAH委托的生产企业开展跨省检查;第三是采取社会共治,各政府部门之间形成合力,药监部门与北京市科委、经信,各区政府、各产业园区等共同立项,共同推进相关监管工作。此外,北京市药监局也正在积极探索数字化的监管模式。

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会长张伟表示,“监管机构和产业发展的关系称之为SMART监管,也就是说要合理的使用监管资源,用最小的监管代价取得最大的监管效能。MAH制度下,找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就找到了根源。”


MAH制度从顶层设计的角度释放了创新的活力,将研发、生产与销售社会资源进行统筹,使药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更容易获得所需资源,从而加快了创新成果转化效率。同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承担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将促使上市许可持有人提高产品质量、风险控制意识,持续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随着MAH制度的深入实施,MAH制度的红利将持续释放。

(责任编辑:园区投稿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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